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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相关解释说明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补贴券)是指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是指依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与服务内容
(一)补贴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为扩大企业覆盖面,上年度已使用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当年不再纳入服务补贴券补贴范围。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服务内容
(1)财税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汇算清缴、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2)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合同风险、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基础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3)管理咨询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战略、创业辅导、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安全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咨询服务;
(4)信息化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上云、数字化赋能转型等信息化服务;
(4)电子商务服务:为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络营销推广、网络运营、销售服务以及直播、短视频等相关互联网应用服务;
(6)融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服务;
(7)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条件
(一)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服务机构;
(2)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150万元(含)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以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不低于10人;
(3)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上年度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非服务补贴券项目)不少于100家;
(4)优先支持国家、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与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
(二)签约服务机构遴选条件
每年组织遴选一次签约服务机构。
(1)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表,完成实名身份认证,由促进中心对申请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2)依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入选的签约机构,并予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3)公示完成后,促进中心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约定合同书。
签约服务机构考评。签约服务机构必须对开展服务的过程资料、记录台账等进行建档保存,并在服务完成后形成自查报告,作为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核查依据。
促进中心对签约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建立服务补贴券用券企业对签约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机制,协助开展第三方审计核查,综合确定签约服务机构考评结果。按照年度服务机构考评结果,择优保留30%服务机构直接作为下一年度签约服务机构,并评选当年十佳优秀服务机构。
签约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予以公告清退;三年内取消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二)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将服务补贴券的服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三)自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结果严重不相符的;
(四)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四、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资料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2)服务产品、服务报价及合同文本;
(3)机构服务承诺书;
(4)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纳税信用评级和实际社保缴纳证明;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近两年客户服务证明材料;近两年与我市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合作情况;近两年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五、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限额与标准
企业领用限额。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服务补贴券额度不超过3000元,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服务机构接券限额。服务补贴券实行限额管理,每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兑付的服务补贴券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年度十佳优秀服务机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领用程序
(一)申领和发放
(1)小微企业登录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并提交小微企业声明函;
(2)促进中心对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自当年服务补贴券发放日起可自行申领。
(二)使用
服务补贴券使用遵循“先到先得、期满作废”原则。
(1)持有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在当期服务补贴券使用截止日期前,线上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同时将服务补贴券支付给服务机构;
(2)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进行确认;
(3)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企业全额支付自付部分合同款,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垫付服务补贴券抵扣合同金额;
(4)服务完成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与评价;
(三)监督与结算
(1)服务补贴券项目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在当年确定的时间向促进中心集中申请结算;
(2)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签约服务机构执行服务补贴券项目情况予以全面审计核查;
(3)促进中心负责监督服务补贴券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综合考评,包括:企业满意度评价、机构全面自查、协助组织第三方核查等;
(4)市经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情况和促进中心综合考核意见拨付补贴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成本,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增强小微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服务补贴券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补贴券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统筹组织工作,并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发放、核算,签约服务机构遴选、监督管理与考核,管理平台运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