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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河南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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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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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9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2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高企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全年拟定于8月中旬、11月上旬组织两次评审。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1. 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 注册登记。企业登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系统”,选择“企业注册”进行法人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后方可进行申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省系统”进行申报。
3. 提交材料。企业通过“省系统”-- “企业登录”进入,核对企业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书”,选择填报年度,点击“新增”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填报完成后按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科技部门提交。企业通过“导出”生成并打印带有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当地科技部门。
4. 汇总上报。科技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2)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等。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材料受理和审核,鼓励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
科技部门登录“省系统”,对通过形式审核企业的网上申报资料与线下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进行审核,确认一致后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由相关省辖市科技部门负责提交。各地科技部门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汇总后,与报送文件、申报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各一式4份以及知识产权审核情况汇总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汇总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科技厅将上述材料分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报送文件、申报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的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相关省辖市科技部门。纸质申报材料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保存期为5年(有争议的除外)。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2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
(一)报告范围
1. 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 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拟定于6月、8月、11月、12月组织审核。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工作程序
1. 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者重大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提交网上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5)。在“科技部政务平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 “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 汇总上报。当地科技部门对企业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5附6),报送变更报告一份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3.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对高企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变更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终止其高企资格,并在“高企认定网”上公告。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一)填报范围。截止2021年底有效期内的全部高企。
(二)填报方式。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填写2021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填报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前。
(三)注意事项。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填报情况是衡量各地高企高质量发展和高企培育服务工作的重要指标。各地科技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对未提交年报的企业要报告未填报原因及情况说明。
四、异地搬迁
(一)申报范围。在高企资格有效期内从外省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企。“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二)工作程序
1. 提交材料。整体迁入的高企向迁入地科技部门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6)。在“科技部政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内的“异地搬迁”栏目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2. 审查上报。迁入地科技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出具报告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备、公告。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万人助万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切实转变职能、提升服务意识,严格依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和申报服务工作。同时要统筹做好涉企科技创新政策宣讲辅导、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以及相关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二)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专利
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2项高企认定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7、8)。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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