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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标准、商标品牌、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高价值专利申报资助奖励材料细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9/24     浏览次数:    
根据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解读,盘点怀远县标准、商标品牌示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高价值专利、专利奖等知识产权申报资助奖励材料要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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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企业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促进品牌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发〔2018〕31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和工业经济、“双招双引”、园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商标和专利战略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商标、专利的发展。

  第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专利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批准和拨付。

  第三条 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四条 实施质量和品牌战略。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管理团队,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商标申请同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组织标准的产品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申报前应经县审核,择优推荐。

  (六)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贯标前经县备案,申报由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行择优推荐。

  (七)对当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TISC(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5万元补助。

  (八)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对当年度验收合格的,按照A、B、C、D、E五个等级,分别给与20万、15万、10万、5万、3万奖补。

  (二)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1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

  (三)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初始申请地址在我县)且授予专利权达到50件、3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四)确定1家专利服务机构为本县专利托管机构,有效托管发明专利达到300件、100件和5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五)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当年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发明专利百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怀远县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品牌证书、获奖证书、资质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报文件真实性的负责申明。

  第七条 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实行主动申报。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对象于次年10月31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资助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资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对象。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资助奖励资格,全额追回已享受的资助奖励,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4日起施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201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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