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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永州市各地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条件材料及好处流程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龙头企业政策!永州市各地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条件材料及好处流程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整理如下,零陵区、冷水滩区、双牌县、东安县、道县、宁远县、新田县、蓝山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祁阳市,回龙圩管理区、金洞管理区等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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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 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优化升级和农业优势特 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经发〔2018〕1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 知》(湘农发〔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融合,互相促进,在相关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对被淘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程序重新申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一年开展一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 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的名义)、农业社会化 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 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 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规模:
(1)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年交易额3亿元以 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农产品平台类电商企业年度网 络交易额2亿元以上,农产品应用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 3000万元以上。
(4)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服 务面积5万亩以上。
(5)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 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600万元以上),且 为省四星级以上休闲农业庄园。
(6)以种植、养殖为主的企业规模。种植类企业有固定的 办公、生产资料存放、产品储藏等固定场所;基地规模集中连片 面积1000亩(或设施农业生产面积2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 同年限10年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 元以上。畜禽养殖类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1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类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年销 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7)其他类规模。农用物资生产与经营企业规模,参照“大 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执行;其中肥料、农药生 产与经营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有专业农业社 会化服务从业人员10人以上,长期服务或者领办5个以上农民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服务面积5万亩 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 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 93%以上。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 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质量管理: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采用国家、行业、 地方或企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并开展自律检测;实行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和赋码标识;近2年内没有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种 植和养殖企业带动农户应达到500户以上,加工和流通企业(农 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除外)带动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消 耗本市原材料量占全部原材料消耗量60%以上。安置本市员工人 数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
7.企业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企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 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同时,企 业要生产规范、厂区整洁、管理健全、社会形象良好。
8.申报企业注册登记原则上要求2年以上。
第六条鼓励科技创新能力强、精深加工程度高、产品就近就地转化增值效益大、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效果好、对监测户的产业帮扶带动贡献大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的基本情况、促进 农户增收情况等。
3.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 附注等原件)。
6.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7.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 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8.企业及股东的诚信情况证明(在“信用中国”或“湖南信 用”网站上查询并彩印结果)。
9.企业联农带农增收协议、订单等材料(企业带动能力和利 益联结情况须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并附与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以及财务证明材料等)。
10.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及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含使用农产品 “身份证”管理、质量追溯和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近两年内由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 量安全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体系认证证明等。
11.其他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两品一标”、 租赁合同(种养企业)、房产土地证、知名品牌、科技成果、专 利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复印件。
12.相关影像资料。包括企业生产区、办公区全景照片,主 要生产设备照片、企业产品照片、主要原料基地照片等。
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管理区)农业 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管理区)推荐。县市区(管理区)农业农村行政 管理部门对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 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以县市区(管理区)农业农 村行政管理部门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3.联合考察。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申报基 本条件,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考察评审,并提出考 察评审意见,形成考察评审报告,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议。
4.媒体公示。审定的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 定,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定期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联农带农等情况,为运行监测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条运行监测方法:
1.报送材料。在运行监测年份,企业向县市区(管理区)农 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济运行情况表、年度发展报告、开户 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市区(管理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 况证明、县市区(管理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和联农带农情况说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 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和股东诚信情况证明等。
2.县市区(管理区)核查。县市区(管理区)农业农村行政 管理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形成核查报告,由县市区(管理区)农 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并 提出继续保留或给予淘汰的理由。
3.市级会审。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市区(管理区)报送的运行 监测意见和企业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运行监测报 告,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
4.媒体公示。将审定的结果在永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 测结果。对运行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 格;对运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新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认定:
1.公司建设主体涉黑涉恶。
2.公司项目区内涉及“大棚房”问题未整改到位。
3.近两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 量安全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或市场监管等部 门通报。
4.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被“信用中国”或“湖南信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如发现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2年内不得 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管理区)农业农村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永农发〔2021〕 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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