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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庐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文件及庐阳区高企申报补贴条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3/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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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庐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文件:庐阳区实施都市科创行动若干支持政策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更好地推进庐阳区都市科创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特别是对符合《合肥市高质量新型研发机构分类支持管理细则》认定条件的研发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两类新型研发机构,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运行经费支持。对于特别优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双向约束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给予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以下政策支持:

(一)改造补贴。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对于改造提升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改造费用的50%标准,给予改造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运营补贴。对于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基础运营补贴(制定基础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奖励,补贴金额与考核奖励总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三)房租补贴。对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内区级备案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租,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补贴标准为不超为10//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对孵化器招引的重点科技企业或科技服务类企业,可依据企业的实际贡献情况,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四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申报国家高企。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下企业根据该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该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支持高成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给予其当年研发投入较前一年研发投入增加额的30%补贴。其中,对雏鹰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瞪羚类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独角兽类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补贴与区级其他研发经费补贴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支持技术合同登记。依据企业当年度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吸纳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吸纳交易并实际支付总额100万元-2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奖励2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含200万元,不含400万元),奖励3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含4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5万元。

第七条支持科创类重大项目落地发展,配备专人提供领办代办服务,给予人才公寓、公租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人才保障政策。

第八条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庐阳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符合条件的企业超出总量范围,由庐阳区科技局在资金总量范围内制定兑现方案,与其他区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政策自20221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对于政策中超出2年的条款部分,本政策仍保有相关追溯效力)。

贰、庐阳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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