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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2023年合肥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15     浏览次数: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议通过了《2023年合肥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3-055,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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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为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绩效目标
各县(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8%,秸秆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比例不低于53%。
二、实施内容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土地深翻机械化作业
按《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深翻机械化作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农〔2023〕2号)执行。
(二)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1.“秸秆变肉”及其他产业化利用
奖补范围:2023年度“秸秆变肉”及其他秸秆产业化利用。
奖补对象:“秸秆变肉”及其他产业化利用量达到200吨(含)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殖大户等。
奖补标准:按照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不超过65元/吨的奖补。
2.标准化收储中心(点)建设
奖补范围:2023年在合肥市域内新建的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点)。
奖补对象:标准化收储中心(点)的建设主体或个人。
奖补标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万元。
3.规模化收储运
奖补范围:2023年度收集并销售秸秆超过1000吨(含)。
奖补对象:秸秆规模化收储运主体或个人。
奖补标准:按收储量给予不超过50元/吨的奖补,单个主体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奖补资金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申报“秸秆变肉”及其他产业化利用和规模化收储运项目为同一主体的,不重复奖补。省市资金不再用于秸秆离还田等其他奖补,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将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进一步压实县乡(镇)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
(二)资金分配。市级资金分配主要按照秸秆产业化利用量、秸秆可收集量、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以前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调节。市级预拨各县(市)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开发区秸秆产业化发展资金据实清算后拨付。
(三)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下达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制定本地秸秆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并报市级备案。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奖补实行主体申报、乡镇核实、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县级对初审结果负责,并将审核结果和佐证材料报市级复审。对初审资金额偏差度大于5%的县(市),酌情减少下一年度奖补资金。
(四)使用周期。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五)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地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于当年年底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审计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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